19. 良心既然丧尽,就放纵私欲,贪行种种的污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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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释:


  良心既然丧尽(19) 除了本性之罪以外,保罗现在论到一切邪恶的至极,即发自个人内心的恶行。心地既成刚愎,良心又乏悔痛之意,他们就尽情行恶。我们的本性败坏,易于行恶。事实上,我们喜于行恶。凡没有基督之灵的人,宽于待已,纵情奔放,罪上加罪,直到神的忿怒降在他们身上。主戮刺他们的良心,但不得其果,反而使他们刚顽,不听忠告。他们的固执,应得神的弃绝。
  他们心地的麻木,表明被神的弃绝。他们得罪神,却不怕祂的审判,仍是我行我素,毫无忧虑地过着取悦自己的生活。他们不顾廉耻和荣誉。良心因罪而受到的折磨,加上对神的审判恐惧,好比地狱之门;但是罪人的安全感和怠惰,却是危险的旋涡。如所罗门所言:"恶人来,藐视随之而来"(箴十八3)。因此,保罗正确地展陈神仇恨的可畏之实例:即凡被神遗弃的人,良心即已昏昧,失去对神的审判一切的恐惧,感觉麻木,就如禽兽一般,猛力的冲向各种罪恶之行为。但这种现象并不普遍,因为神用无限的良善,抑制许多被弃绝的罪人,免得世界卷入无可挽救的混乱。结果在这些人的身上,并不能看到情欲彻底的暴露,和无限的放纵。然而一部分人的放纵不羁,已足够作为警鉴,免得我们也遭遇到同样的命运。
  私欲在这里我想是指肉体因无圣灵的控制,而任性的放纵和浪漫。污秽是指各种大罪。最后,他加上贪婪;这字的原文往往是指贪心。有些解经家认为,本文也有此意;但是我却认为不太适当。败坏和邪恶的情欲是无厌的,因此保罗连之以贪婪,也就是节制的相对面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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