什么是基督教所说的“罪”? 蔡哲民答: 简化的基督教「罪」与「原罪」论 〔圣经中罪的定义〕 摘要:    字义:矢不中的,受造者没有达到造物者所定的规范。    本质:一种现象,义的反动,不义之谓「罪」。    前提:有一造物者,人是他的创造物,人要倚靠造物者而存活,       而造物者给人自由意志可以选择要不要按其规范而行。    结局:人类无力自救,终究引致毁灭。    解决:耶稣替死,付上罪的代价。圣灵内住,改变犯罪的生命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  想必大家都写过程式,即使是自己的失误,程式错了,我们仍是 毫不犹豫的终止程式,或修改或重写。更不用说是因电脑主机板错误 引起的错误,当然更是关机顺便骂他两句了。   要了解基督教的「罪」,就要有创造者的观念。基督教中「罪」 的观念就与以上的状况差不多。罪的原文是「矢不中的」,就是被造 物没有达到造物者创造他的目标,这种状况被称为罪。   要谈到罪就要提到创世纪中善恶树的记载,上帝并没有创造出一 个机器人,他乃是选择创造一个有自由意志的人。原因我们不能明白, 但可能如我们喜欢活生生的小孩选择爱我们,胜於百万台电脑机械的 开口说爱我们。不管如何他是给了我们自由选择的能力。   给了自由意志若不让他有机会发挥就如同不给他一样,就如某人 出门前将小孩绑在椅子上,将冰箱锁起,回来後才称赞其小孩听话, 因为他没有乱动冰箱里的东西。这样的顺服是没有太大价值的!给人 自由意志,就要给人善恶树(一个没有锁上的冰箱),结果当然可能 是人类犯罪(小孩犯错),不过上帝选择如此,当各位要责怪上帝之 前不要忘了他在选择给人自由意志的同时也选择了十字架,故不要太 早以为这是一肤浅轻忽的决定。不管如何,选择犯罪的能力与可能犯 罪的机会都存在了。   在善恶树前,人类选择了「知道善恶」,我在以前的文章中提过, 根据希伯来原文的意思,这「知道善恶」的意思是「以自己为判断一 切的准则」。就是人打算以自己为上帝(真理),选择离开上帝,不 以上帝为上帝。这是最原始的罪。   上帝既是真理、生命与一切美善的源头,「离开他」本身就是一 种最大的惩罚了,故您可以发现圣经中的上帝最常惩罚人的方法就是 「任凭」。人因著犯罪选择离开上帝之後,就离开了一切真理、生命 与美善。人本是被造且要倚靠上帝的存在体,而今他既离开了支持其 生存的源头,就开始了「死亡」。不再有能力选择犯罪与否,只有一 路错谬下去。不再有机会,不再有盼望。   比较大的问题是亚当犯罪与其後人何关?其实我们不知道遗传的 能力到底有多大,不过我们从亲身的体验中感受到了圣经对人类的宣 判:人人都犯了罪,并且人人都有犯罪的趋势。只能任错谬掳掠而无 能靠自己达到上帝的标准(不然亚当也不必死了,反正他不须依靠上 帝就能存在)。   罗马书中即提到,人的罪是从宗教上的堕落开始,导致全面的败 坏。人杀人是罪(对大家来说),因为他得罪了大多数人。但他除了 得罪人之外,也得罪了造他的上帝(因为上帝造他不是要叫他杀人的 )。而圣经中的「罪」即是指後者这种得罪上帝的「罪」不管其行为 是否被人称为「罪」。   罪的结果乃是照人不以上帝为上帝的要求,上帝任凭人与他永远 隔离。也就是人将与上帝以及由他而出的一切真理、美善、生命与能 力隔绝,这就是地狱。人的存在再也没有参考点,更不用谈什麽意义 与价值,一切都是虚空。   人能自救吗?人若能自救上帝就不是人存在所必须的了。圣经中 只说到上帝将以人的良心(对不懂上帝律法的人)或他的律法(对懂 得他律法的人)为审判标准,但不管是谁,都无能靠自己满足上帝的 要求(不然与真理隔离又算得了什麽?)。行善事吗?那是应当的, 不能用来贿赂上帝(做好事60分),做了坏事吗?自己都要定自己的 罪(不及格)。因此人永远无法自救(不要想平均及格),除非有人 救我们脱离这一恶性循环。   奇怪吗?想想平日你如何对你的创作(程式),则上帝也有权如 此对待我们。当然人的命运并不是止於如此,其馀请参阅下文。 〔观点二〕   上帝是义的本体,或说上帝是义者,上帝创造了一个有自由意志 的人,人选择归向上帝,就是归向义的本体,就是义,人选择离弃上 帝就“缺乏义”,也称为罪,因此罪是义的缺乏或说是义的反动。   义是永存的,罪不是永存的,罪有一天会被结束的;义是原本就 存在的,因为上帝是自有永有,罪不是原先就存在的,它是被造的人 选择离开上帝後才产生的;罪也不是被造的,上帝不创造罪,那罪是 怎麽来的呢?罪是因为人的私欲牵引而产生的。所以义和罪不能等量 齐观,基督教并不支持原始的善恶二元论。   义至少包括几个部分,正直、公平、圣洁、真理和对罪的威严, 而罪可以说是义的反动,罪可以从义的相反来想,正直 ==> 诡诈, 公平 ==> 偏邪,圣洁 ==> 污秽,真理 ==> 虚谎,威严 ==> 妥胁。 这些罪还没有讲到一般法律上所规定的罪,因为法律能规定的是『行 为』,宗教上的罪却不是这麽表面。 〔观点三〕 「因为世人皆犯了罪,亏缺了上帝的荣耀」-- 罗马书3:23         ^ 「原罪」一词在圣经中是找不到的,圣经中并不认为罪是原有的、先 存的,也不是 神所创造的,罪乃是被造者因错用自由意志而产生的 。基督教对罪的看法是从对义的反动来看,这与法律或其他宗教对於 罪的认知有非常大的差异:法津对罪的认定是局限於外在行为,杀人 是罪、强盗是罪,但忌妒、怀恨等在未构成行动以前是不算犯罪的。 因此法律上对罪的认定是非常肤浅的。而宗教对罪的看见则是高了一 层次。但在所有宗教中,则没有像基督教一般深入根源,乃是从义的 本体来看罪的问题。 什麽是对义的反动呢? 上帝是生命的源头,是义的本体,他创造了人并付予自由意志,使人 与这义的本体有一高贵的对交位格,因此人可以知道义,有义完整的 观念(但堕落後生活上却行不出来)。但这自由意志必须受这义的约 束才是真自由,否则就不是自由而是自杀。但被造者误用 神所付予 的自由,选择以自我为中心,欲以自己为 神(--与 神同等),这就 叫作自义(自以为义),脱离义的实质,乃在真的义上有了亏欠,违背 了上帝起初造人的目标。所以圣经中「罪」的希腊文原意有「不中靶 的」的意思。圣经中对於罪乃是以 神的位格来看,而非从永恒性来 看,从未给宇宙二元论(善恶互存直到永远)留下任何的地步。义与罪 不能等量齐观:义是永存的、不变的,义是 神;罪是产生的,是在 被造界中、在历史中。也因此人才得以有永恒的盼望。所以罪乃是一 种亏缺,就好像一张完整的白纸有了一块缺损。是有,但有的是「没 有」,是一种不存在的存在。 以电脑程式为比喻毕竟只是比喻,既是比喻就非全真,只能取其相对 的部份。其间最大的差异在於前述的自由意志:电脑并无人所拥有的 位格,当然电脑不会犯罪,乃是人利用电脑来犯罪。但人不能以此自 由意志作为推卸给 神必须间接负责的藉口。桌子不会犯罪,石头也 不会犯罪,难道人不比这些要高吗?自由意志乃是人所拥有如此可贵 位格的绝对必须(absolute necessity)。所以绝非神造人有bug,乃是  神永恒计划中的一部份。 因此,上帝无须为罪负责。且因著他的慈爱,赐下独生爱子耶稣基督, 为人类承担了罪,使人类在这亏损中得以弥补与上帝之间的洪沟,再 次调合和了人与上帝的紧张关系。「因为我们作仇敌的时候,且藉著  神儿子的死,得与神和好,既已和好,就更要因他的生得救了。不但 如此,我们既藉著我主耶稣基督、得与神和好,也就藉著他以神为乐 。」(罗5:10-11) 当所有宗教以禁食(或禁欲)、祷告来建立自己的功劳的时候,基督教 则是以禁食、祷告来承认自己的不足;当所有宗教以朝圣、行善来达 到自己的宗教目标的时候,在 神眼中这根本微不足道。虽然如此, 并不表示基督徒不必行善,「只是不能以此来作为夸耀自己或求得报 偿的方法。 〔原罪论〕 摘要:    意义:人一生下来就有犯罪的趋势。    本质:一种趋势或倾向,不是行为或审判的结果。    解决:圣灵内住,改变犯罪的生命。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  基本上「原罪」不是说人一生下来就有罪,而是说人一生下来就 有犯罪的「趋势」。这是大家的共识,罗马书第七章更有详细的描述。   圣经中没有详细讨论到为何会有原罪产生,只说「罪」由一人入 了世界,又说上帝按真理和行为来审判人(罗马书二章3,13),请注 意,不是按照「原罪」来审判人,甚至罗马书中说若有人能按本性行 出上帝的要求,仍然可以得救,当然依圣经的观点,这样的人不存在 或不太可能存在。不管如何,依原罪审判人的思想是圣经中没有的, 因此上帝也不是不公平,甚至连不知道上帝标准的人被审判时都有另 一套标准来审判,说来是相当合理。   而罗马书第七章中又提到保罗(作者)发现他心中有个律(rule ),就是行不出所愿行的善,也就是有犯罪的趋势。   因此,根据以上的理由,和日常生活的体会,我们可以归纳出( 仅仅是归纳出,非有圣经的明文支持,不过暗示也够强烈了):亚当 犯罪後,人类开始有了犯罪的趋势(原因不详,可能与遗传有关,但 我自己是把他当成一个无奈的事实),因此人无法持续的选择行善, 而自然会去犯罪(罪的定义请参考前面的参考文章)。但上帝并不因 此改变其审判的标准,仍是以行为和真理来审判(对不认识他的人则 以是非心为标准)。而人类社会的败坏更助长我们的犯罪趋势,以致 人不能靠自己得救。   用更哲学而更与圣经无关的话来说:人选择离开真理的源头後, 由於人不是一个能独立存在的个体,因此更无能力去行出真理来,自 然发现自己有趋向错谬的趋势。离开生命的源头,自然发现自己有趋 向死亡的趋势,离开美善的源头,自然发现自己有趋向丑恶的趋势。 因为人不是真理、美善、与生命的源头,因此无力去自动行出真理、 美善、和生命。而上帝既是公义,他也无须更改其审判标准。   至於亚当夏娃一事,很明显的他们是明知故犯的选择以自己为上 帝(虽然圣经用词隐晦),可参考前面的讨论。 〔可能的问题简答〕 ★Q1: 罪是否在那股势力,而不在那人?(责任归属)   请注意:罪与罪性是两回事,势力是所谓「犯罪的趋势」,是说 明人类无力选择所知道的好(不管是因为环境已被污染,还是内心已 被污染),但上帝定人为有罪不是因为他有罪性(原罪),而是因为 他有「罪行」。因此责任归属於那真正用行为去抗拒真理的人,而不 是有罪性的人。 ★Q2: 今日无罪,日後是否可能因不信主而有罪?(选择权)   这问题可分两部份回答: 1.就罗马书的观念来看,若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,信不信耶稣就无 所谓。因为不需要耶稣的救赎。 2.但再看罗马书第一章的观念,人的罪的起源是因为故意不认识上帝 ,亦即不以上帝为上帝是罪的起源,将导致其他的败坏。若耶稣是上 帝,而你我又深深知道他是上帝,但我们不承认他,这当然是罪。正 如我们都认为不孝是罪一样。   因此我们可以把1.修正为:若有人可以达到上帝的标准,又不认 识耶稣,则他不信耶稣不算犯罪。   不知有无回答您的问题?可否请您先看看我以前post的一些罗马 书查经资料?可能会有所帮助。日後我还会继续post罗马书的资料。 ★Q3: 本为上帝所定的律法,与良心自有的律法是否一致?如果是, 那凡事是否依良心做即可?   我想这不是圣经讨论的重点,不过仍多少可以归纳如下: 1.保罗论到以色列人比较占便宜的地方是他们有「律法」,因此可知 良心与上帝的律法虽类同,但多少有些出入,至少不是如文字记载的 律法一样明确。 2.用良心来审判,是上帝对那些不懂他明文律法的人的标准。 3.罗马书中提到,不管有没有律法,用良心或律法为标准,人都无法 达到上 帝的标准,需要被救赎。因此重点不在依啥而行,而在上帝 审判的公平与否。 ★Q4: 律法中对<偶像为非><耶和华是唯一神>之类的条款...好像无法 用良心验证..可是在宗教中..这些是重罪..?   就罗马书第一章的理论来看,上帝的存在和永恒性是人早已知道 ,藉由上帝在人心中的启示(量之一类的东西?)和受造万物就可以 了解,已至到达无可推诿的地步。   因此,定重罪是有理由的。   当然,前提是圣经认为上帝的存在和神性是人早就知道的,而人 故意否认他,或用会朽坏的东西来取代他,因此有罪! ★Q5: 律法约略有那些?还是说律法就是以良心为准?   能不能请您先看一看前面post的罗马书第二章的查经资料?因为 我怕占太多空间,不是不愿为您回答,只是怕浪费空间!   律法,狭义来说就是摩西的律法,广义来说就是旧约圣经。以罗 马书的用法来说,应该是指上帝给人的明文标准,或是旧约圣经。   因为律法是把上帝的标准明文列出,而不知道律法的人就可以推 说「不知者无罪」,而保罗说:上帝的标准大家都知道(即使不清楚 ),因为良心可以作证。上帝把律法刻在人的良心里。   清楚知道律法的当然按律法受审,其他人则按良心受审。 请注意:这里的用词是「没有律法犯了罪的,也要灭亡,但罪名不是 『违反所不知道的律法』」。亦即良心对罪行并无助益。 ★Q6: 可否对救赎的内容稍加解说?   我粗略的说明如下: 1.藉耶稣的替死满足以前和未来所犯的罪所需付的代价(死)。 2.上帝赐下圣灵来住在信的人心中,改变其生命,使之得著力量活出 他以前所不能活出来的(脱离内在的犯罪趋势),并可以自由与上帝 沟通支取能力。 亦即变人行善,因为生命改变而自然活出善行(非藉此换救恩)。 3.到了末日审判,上帝将除去一切外在的败坏环境,带信的人到新天 新地。 ◇◇基督信仰FAQ(常见问题)解答◇◇ http://godoor.net/jidianlinks/faq.html